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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要账公司讲述情侣恋爱分手后,可以要回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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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恋爱期间,情侣间常常互相赠送礼物、进行金钱往来。然而,一旦分手,有些人便希望追回在恋爱期间的花费。那么情侣恋爱分手后,可以要回钱吗?


恋爱分手后可以要回钱吗


小额赠与通常不可追回。恋爱期间,以下类型的款项一般被视为赠与:


特殊节日或**日的转账;


转账时明确标注爱意的款项;


具有特殊爱意含义的金额;


日常消费支出。


借款可追回。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频繁且随意,款项性质较难界定。因此,出借方需承担更严格的举证责任,否则可能因无法证明为借款而面临败诉风险。


彩礼可追回。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对方的款项,可认定为彩礼。若双方最终分手且未办理结婚登记,可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共同消费支出通常不可追回。


【以案说法】


案情回顾


潘先生与汪女士在2019年相识,并于2020年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在他们的恋爱期间,潘先生为汪女士购置了名牌鞋等礼物,并通过微信转账和汇款等方式支付了汪女士的房租和生活费用。分手后,潘先生要求汪女士归还这些财物和款项,但遭到拒绝,于是将此事诉诸法院。


潘先生在诉讼中表示,他在恋爱期间为了展现与汪女士结婚的诚意和对她的重视,不仅为她购买了名牌鞋等礼物,还多次通过微信转账和汇款帮助她支付生活费用和房租。汪女士后来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并切断了与潘先生的联系。潘先生认为,由于双方的交往是以结婚为目的,他要求汪女士返还他为她购买的礼物和转账的款项,总计88217.06元。


汪女士则辩称,她与潘先生在国外学习时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随后同居。恋爱关系结束后,潘先生曾试图通过向她的父母索要财物来迫使她回到他身边,未果后提起了诉讼。汪女士坚称,潘先生购买的礼物和转账都是他自愿的赠与,她从未强迫索取。她还指出,在同居期间,所有日常开销都是由她承担的,并且她也为潘先生购买过高端男士护肤品和鞋子等物品。


法院判决


余姚要账公司经审理后认定,潘先生在与汪女士恋爱期间无偿转账及购买物品的行为,构成了赠与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若受赠人未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潘先生主张,他以结婚为目的赠与汪女士财物,形成了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现因条件未能实现而要求返还。然而,法院经调查发现,潘先生主张返还的财物,多为多次小额转账或礼物累积,其中包括具有特殊爱意含义的金额(如1314、521、52.1、5.21等)以及在特殊日期(如2月14日)的转账,这些均应视为潘先生为维系感情和表达爱意而进行的赠与或援助,不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范畴。基于这些事实,法院依法不支持潘先生关于撤销附条件赠与合同并返还财物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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