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向李某借款,双方立下欠条约定:“吴某结欠李某50万元,月息0.5%,借款期限自2021年4月8日至2023年5月8日止,分25个月还清,吴某每月8日前应付还李某当期借款本息。”借款后,吴某仅付还了前3期的欠款本息,之后到期的第8期至第13 期均没有归还,经李某多次催讨,但吴某仍未依约偿还借款。于是李某便委托本所黄泽冰、孙晓婷律师起诉至榕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欠条,并由吴某归还剩余全部欠款本息。一审李某胜诉,吴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吴某的上诉请求。
余姚讨债公司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欠条应否解除?
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六百三十四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和第六百四十六条关于“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案欠条有约定利息,属于有偿合同。吴某到期的6期借款本金12万元,欠条所涉及的借款总额为50万元,12万元已经达到50万元的五分之一,且吴某迟延履行债务的行为已引起李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故李某有权主张债务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吴某一次性归还尚欠的全部借款本息。
律师提醒,对于涉及大额借款的借条内容,如有约定分期还款计划的,需要尽量详细明确还款具体分期和利息计算标准,在对方连续拖延还款,未支付到期借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可以依据借条约定的内容主张解除,要求对方归还全部借款。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六百四十六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